上海市生猪行业协会

关键字: 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

上海市生猪行业协会

名称:上海市生猪行业协会

网址:https://shangji.ibicn.com/xiehui/

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于2003年3月由原上海市养殖协会更名改制而来,是从事生猪养殖、加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上海生猪业行业协会。

英文名 SHANGHAI SWIN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ST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生猪养殖、加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内联合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行业中发挥协调、代表、服务、自律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行业业务的主管是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协会接受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承诺遵守《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组织国内(外)交流、组织展览、出版生猪信息资料。

第七条 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生猪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参与制定行业质量标准、服务规范,推动生猪业的改革、发展;

(三)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关系;

(四)制定实施本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五)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养猪技术培训,提高养猪从业人员素质;

(七)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承办政府及其它机构委托的事项;

(九)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人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根据会长提名,聘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聘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会议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道德风尚良好;

(二)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熟悉生猪养殖、加工等业务;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且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也可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要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社团管理局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同意并经市社会管理局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鹏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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